1.1.1 管理政策 法律法规方面,主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对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进行原则性的约束。
规范性文件方面,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海洋生态修复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(中发[2015]12号),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2015),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》(国发[2018]24号),对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提出具体方略;相关部委也印发了海洋生态修复相关规范性文件,原海洋局主要有《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国海办字[2010]649号)、《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(2015—2020年)》、《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》(国海发[2016]4号)、《全国科技兴海规划(2016—2020)》、《围填海管控办法》(2017)、贯彻落实《围填海管控办法》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(2017)、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》(2017)、贯彻落实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》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(2017)、《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》(国海规范[2017]4号)等;原林业局出台了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(2017年修订);自然资源部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〉的实施意见》(自然资规[2018]5号);自然资源部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[2018]7号)等;自然资源部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《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(2020—2025年)》(自然资发[2020]135号)等,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海洋生态修复在内的各项重点任务;农业农村部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农办渔[2018]50号)中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;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了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》;原海洋局印发《关于开展“湾长制”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,明确了入海河流治理目标,加强入海河流污染防治,提出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目标,明确了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。